林科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动和指导林业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行动,充分发挥林业科技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三大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林科发[2009]309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选派林业科技特派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原则
紧紧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增收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双向选择”的选派原则,倡导林业科技特派员结合各类科技项目的实施,深入林业生产一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地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服务高效的科技创业行动。
二、选派单位
采取多种形式,从各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选派林业科技特派员。林业科技特派员既可从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推广机构、职业技术学院、林业管理部门等掌握先进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中选派,也可从市、县级科研单位、推广机构、林业管理部门等具有实用技术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中选派。
三、选派条件
(一)长期从事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林业教学以及林业科技管理工作,实践经验丰富,能致力于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事业。
(二)爱岗敬业,学有所长,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肩负起科技特派员各项工作任务,有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和持之以恒的创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人员。具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四)能合理安排一定时间,深入林业生产一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积极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
四、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服务方式,定期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2年。对于定期服务方式,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连任,服务期满后所延长的服务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五、分配名额
按林科发[2009]309号要求,5年(2010—2014年)内选派1万名林业科技特派员,每年选派2000名林业科技特派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需要,积极选派林业科技特派员,每年度选派的人数不低于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的重大意义,把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积极创造各项有利条件,广泛调动科技优势力量,切实做好林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并于2010年2月1日前将2010年选派的林业科技特派员名单(见附件2)报送我局科技司。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田亚玲 宋红竹
电 话:010—84238706
附件:1.全国林业科技特派员2010—2014年间每年选
派名额分配计划表
2.**省(单位)2010年林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